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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保护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包括茨坪、龙潭、主峰、黄洋界、笔架山、茅坪、龙市、桐木岭、湘洲、朱砂冲、鹅岭十一个景区及黄坳革命旧址群、牛头冲、长坪瀑布、小三峡、高山田

1园五个独立景点。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井冈山管理局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支持井冈山管理局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经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根据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特点,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进行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听证。详细规划涉及其编制范围内的村庄的内容,应当听取和尊重村民意见。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将经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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