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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水政水资源执法(改)

第一篇: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水政水资源执法(改)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水政水资源执法

一、水政水资源执法依据:

吴忠市红寺堡区水政水资源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归家行使。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第十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你水资源规划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第十三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十四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十五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十七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第十九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的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定饮用水水源保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二十六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措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同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等工程措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

第三十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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