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号(转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一篇:52号(转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文件
台建规转〔2009〕29号
转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09‟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台州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台建规[2009]119号)和《台州市2009年度建筑起重吊装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台建规[2009]158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有步骤进行。
二、要结合本地具体的气象地理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治理排查活动,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泥石流滑坡、雷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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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
浙建建„2009‟2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要求,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现就我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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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7)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8)其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实施专家论证的;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未交底就进行实施的或方案落实不力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
(3)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4)相关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5)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6)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建立民工学校的;
(7)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8)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和实施安全交底制度的;
(9)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10)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现场演练的;
(11)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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