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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央纪委机关刊:对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第一篇:【实务】

中央纪委机关刊:对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给予党纪处分【实务】

中央纪委机关刊:对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行为,如

何给予党纪处分

典型案例

案例一周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中队长。2016年1至6月,周某在城区驾驶机动车闯红灯2次,违法停放机动车1次,均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和扣分处理。周某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了处理。

案例二王某,中共党员,某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2016年3月3日,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私家车去看望朋友,与1名骑电动车横过道路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10日行政拘留,经协议赔偿被害人1万元。

案例三赵某,中共党员,某县某镇民政办科员。2016年4月4日,赵某驾驶面包车回乡下办事途中,因越过双黄线行驶,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超载3人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4月12日,赵某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0日,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四李某,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2016年2月6日晚,李某与朋友聚会并饮酒后驾驶私家车回家,途中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5月5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分歧意见

对上述四个案例的处理,在执纪实践中均出现了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案例一,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周某违反了国家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必然违反了党的纪律,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虽然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均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及时接受了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党的形象和损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二,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了,不需要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虽然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属于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应当依据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三,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所在单位认为赵某认错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赵某本人一贯表现优秀,是镇党政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人选,建议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减轻处分,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符合特殊减轻处分程序的适用条件,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四,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刑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李某认罪和认错态度好,一贯表现优秀,建议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减轻处分,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特殊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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