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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个部门。

三、定义和术语

3.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职责

4.1安全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五、制度内容

5.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5.1.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5.1.2、健康监护档案册

5.1.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5.1.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1.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1.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5.1.7、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5.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5.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5.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5.3、档案日常管理

5.3.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现成专人进行管理;

5.3.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

5.3.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

5.3.4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

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3.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

后方可存档。

六、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七、相关记录

7.1《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7.2《职业卫生体检表》

第二篇: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劳资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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