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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临安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总体实施方案(p22)

第一篇:第一部分临安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总体实施方案(p22)第一部分

临安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总体实施方案(p22)•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为组织好临安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

•在经济普查正式登记之前开展单位清查工作,目的是为了摸清我市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种类发放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印刷和发放、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包括无证个体户)。

•法人单位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产业活动单位是由法人单位设立,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和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经营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1.组织原则

•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临安市经普办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国税和地税)、工商、质检(质监)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市编制、民政、税务(国税和地税)、工商、质检(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市经普办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

•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要向市经普办提供本系统在临安市境内的所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市经普办提供市境内的所有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市经普办做好单位清查工作。注意:对市境内的消防武警,普查员要做好清查工作.•2.登记原则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即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在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普查员要填写《第二次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工作表》;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同时,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第二部分

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对象

•临安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对象为临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

一、第

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所有从事第

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一、单位清查的对象界定方法•开展单位清查工作,不同类型单位填写不同单位清查表。因此普查员上门进行单位清查,首先要对清查对象进行单位界定,界定其为何种类型单位,单位类型分为三类,他们分别是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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