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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6301243049。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死亡证明、

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吴荣华,于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李美荣,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第二篇:子女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

(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6301243049。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死亡证明、

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吴荣华,于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李美荣,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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