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厂严禁烟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动力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在动力厂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全体员工以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由动力厂各级领导商讨、协定,由办公室制定下发。
第二章制度基本规定
第四条动力厂生产区域内所有场所禁止烟火,本制度所指生产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及生产办公室。
第五条禁止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香烟等)进入生产区域内;
第六条办公楼、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在指定吸烟点内抽完烟烟头必须熄灭置于烟灰缸或烟灰盒内,禁止乱扔。
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得随便进入制氧、燃气生产车间区域,必须进入时需佩戴防火帽,并且有专人看护。
第八条进入制氧、燃气生产等易燃易爆区域不准穿化纤服装、铁钉鞋;
第九条设备维修时,在对氧气主体设备、煤气管道等部位进行维修时,必须使用铜制工具,需要敲打的部位,要用铜制工具,禁止使用铁锤进行敲打作业。
第十条生产区域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切割、焊接、打孔等)时,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否则,严禁动火作业。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烟火管理考核办法
1、动力厂员工在禁烟区内抽烟者罚款每人200元/次;中高层领导每人罚款300元/次。
2、生产区域内现场发现一个烟头,对所属区域责任人罚款50元,车间、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车间、部门负责人一并负担。
3、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生产区域者,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4、乙方施工人员在厂区抽烟者,一经发现按每人300元/次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5、各车间、部门内部根据本制度制定自己分管区域的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区域考核办法
1、进入制氧、燃气生产区不带阻火器的车辆,罚款100元/辆。
2、进入制氧、燃气生产等危险区域穿化纤服装或者铁钉鞋的人员罚款100元/人。
3、没有进行相关登记和办理相关证件就擅自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切割、焊接等危险性作业的,对本人及相关负责人或负责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考核单位及频率
1、办公区由办公室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2、生产区域由各车间和安全科负责考核。车间对辖区内每周检查考核不少于2次;安全科对各车间检查考核不少于1次。
3、车间的检查考核在本车间公示栏中通报,并报送厂有关领导、办公室;办公室、安科的检查考核在厂通报栏中通报,并报送厂有关领导、办公室和各车间。所有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科。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动力厂变电站管理制度动力厂变电站管理制度
部门职责:
变电站是动力厂公司的唯一电能来源,直属公司领导。它肩负着公司各分厂及部门的供电工作,是公司的心脏和命脉。负责电网运行及各用电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在业务上受地区供电分公司领导,其主要职责是配合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的运行,更好的为本公司提供安全、合格、优质的电能。变电站岗位职责
1、站长
在公司和地区供电局领导下,负责全站工作,是本站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编制年、季、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签发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和各类总结。
2)、根据电力部门和公司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本站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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