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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一篇:

(1995年5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

政府令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内进行有关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各项绿化活动。

第四条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园林管理局或城建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统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水利、公路、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本市城市绿地分为6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除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外的庭院、楼间绿地等;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的环境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防护绿地是用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以及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无完善的旅游、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环保等部门应加强绿化环境的社会意义和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及科学知识的宣传。

飞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公园、街景绿地、商场、市场、居住区楼间等处,绿地管理单位应设置醒目的绿化宣传牌,宣传绿化法规,增强全民绿化环境的意识。

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所)应安排爱护花草树木的教学内容和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保护绿化环境的良好习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绿化条例》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同时应尊重绿化工作人员的劳动,

不得妨碍绿化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阻挠绿化监察人员履行职务。

第八条凡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本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与市园林管理局共同编制。

市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和指标。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编制专业规划,确定绿地系统的详细内容,具体指标的发展项目。

经共同编制的天津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根据国家对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指标的要求,本市各类绿地占总用地的比率(以下简称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或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二)新建和扩建主干道路绿带不低于25%;次干道路绿带不低于20%

(三)单位附属绿地率根据其不同功能性质规定为。新建的工业、仓储、商业、交通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防护林带;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所缺面积的绿地建设资金交给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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