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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

住址)

被继承人年月日在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永顺精神病院旁遗留有遗产,其为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我是被继承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

声明地点:

年月日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遗产继承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以承认。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篇: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姓名:身份证号:姓名:身份证号:被继承人芦义信(身份证号:110222301218101)和温荣芝(身份证号:1102223401051012)分别于2002年8月19日和2000年4月3日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李家史山村中街31号留有房屋五间。我们四姐妹是被继承人的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们四姐妹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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