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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申请书

继承申请书

兹有参保人(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死亡,现申请个人账户继承:将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入申请人账户,并承诺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签名确认:

【业务办理材料提示】

参保人户口本(原件及注销页复印件)或死亡证明、老医保卡及复印件,继承申请人社保卡或银行卡(限在本地无社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业务流程

1.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全部转移

登陆网站查询,死亡参保人的社保卡是否已经制出(卡专用)2.表格是否挂网

第二篇: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基本医疗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联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自参保人员年满45周岁、70周岁的当年一月份起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按《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第五条,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在本市、县转移、续保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不进行划转。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跨区、县转移、续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职工重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转往外府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应转移的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入接受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

第六条,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有其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第七条,职工在参保期间被征为义务兵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资金的继续计息。退伍回津安置后,其个人账户启封;退伍异地安置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八条,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直接招收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政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第九条,本市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从外阜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在原应征入伍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原应征入伍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账证明和有关个人账户资金的基本情况,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向起源应征入伍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应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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