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制度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第三条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是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部门,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组织处理等工作。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反映问题渠道。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处理原则,委办公室转交委有关科室的信访问题,委机关各科室都应当认真负责,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二章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七条委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我委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对全州发改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负责及时向各县市发改部门及机关各科室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
(三)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委领导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八条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改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科室取得联系,沟通情况;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三章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委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是不符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委分管副主任处理,对于不属于发改委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信访事项涉及地方发改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地方有关机关提出。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由委办公室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有关县市发改部门。
第十一条信访事项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可以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来信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委办公室收到来信后,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对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下列内容的信件应报委领导阅批:
(一)带有普遍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二)发改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三)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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