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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6月修订讲解

第一篇:《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6月修订讲解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细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三)本款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1管理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执业准则》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

评级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尽职调查

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应当成立专门的评级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出具、档案资料整理和归集等工作。

评级项目组应当正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甄别基础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评级报告质量和档案资料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首次评级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与委托方签署评级业务委托书并全额收取首次评级费用后再进场开展

2尽职调查工作。

跟踪评级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及跟踪评级业务需要确定是否进场及进场时间。

第八条评级项目组在评级作业前,应当针对评级对象形成评级现场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至少应当包括项目组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需收集的资料清单、现场调研计划、访谈提纲等。

第九条评级项目组应当根据证券评级业务需要,按照评级对象的类型和特征确定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和行业资料。包括宏观经济数据、区域经济数据、行业运行数据以及政府调控政策等;

(二)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时,相关基础资料、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及持股比例、公司治理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状况、生产经营数据、设备技术资料、研发情况、管理制度文件、经营计划与总结报告、发展规划、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授信情况,以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人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主要信用信息平台中的相关记

3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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