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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和现状

3.1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

3.1.1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

我国目前关于标准化的立法依据主要源自于1989年的《标准化法》与1990年的《标准化实施条例》。其中《标准化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13.1.2食品类法律

2006年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1条对标准立法做出较粗糙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中用相当篇幅的文字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了详尽的规定。《食品安全法》除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十章“附则”没有涉及食品安全标准之外,其余各章中都有条文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全文涉及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的条文共有33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做出了专章和系统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我们基本上可以形成一个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规范的完整体系的概貌。

23.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199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3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以标准的强制力来划分,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以标准的层级来划分,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就标准的内容进行划分,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以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标准等标准。

另外,食品安全法指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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