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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尔乡寄宿生生活费管理制度

生活费管理制度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若尔盖县教育局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崇尔乡享受低保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辐射半径在2.5公里之内的学生原则上不予享受。

第二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按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核拨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遵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对补助对象评审一次,以后每月按学生的实际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等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条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申请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

(三)学校将初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个人申请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格式见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教育局

补助对象的初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学校按照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将每月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一次性充值到学生的饭卡上;寄宿生生活费发放花名册一式三份经受助寄宿生本人签字后,报县级教育局财务室备案。

第六条学校总务处负责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年级组长和班主任严格按照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补助对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金的核对、造册签字以及充值发放工作由餐饮中心负责,餐饮中心相关人员应在每月的月未最后一周内完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

第七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费管理领导小组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受助寄宿生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严格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挪用挤占截留,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发放,保证受助寄宿生的利益不受侵害。对资金管理使用不到位、截留挪用资金,不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要通过发放传单、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长办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北杨寨乡中心学校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区教体局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贫困寄宿生认定制度

1、贫困家庭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残疾学生和其他特殊教育学生);

⑵、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家庭学生;

⑶、父母双亡的家庭困难学生;

⑷、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残疾的贫困家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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