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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中坚决不能触碰的12条法律红线!

第一篇。招商引资中坚决不能触碰的12条法律红线。招商引资中坚决不能触碰的12条法律红线。

【导言】

招商引资落地过程中,必然要签署协议。协议的内容直接影响了项目落地及后续诸多事宜。我们为大家选取了资深法律人士总结的12条法律红线,招商人士一定要注意。【正文】

招商引资是各级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招商引资工作是政府重要日常工作。招商引资合同是固定招商引资成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因此,审查招商引资合同又成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好合同审查关,减少或避免因招商引资合同产生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经济损失。

结合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的近五年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招商引资协议审查过程中常见的12个问题必须引起广大法制工作者的重视:

1、报送审查的招商引资协议数量仅占签约总数的一成不到的比例,导致一旦出现因协议发生的纠纷,法制部门无从适应。这反映出领导干部们只是把法制机构当作收拾残局的工具,决策问题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限入“两难”境地。

如本地政府在未经法制部门审查下,曾以临时机构市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与一外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独资建设某市场合同书》,其中第5条第5款约定,依照国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税由乙方(即该房地产公司)施工队伍缴纳;第7款同时约定,在房屋建设及销售期间,凡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

1税费。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含合同签订后国家新出台的新税收政策)由甲方(即本地政府)承担。之后,该房地产公司因缴纳税费问题,被地税局向法院申请执行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决定书,该房地产公司被法院执行后,表示不服,认为按照原来的投资合同约定,被执行的税款理应由政府承担,于是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制部门代表政府应诉,经法院调解,本地政府与该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返还该房地产公司所欠税款、执行费共计4.5万余元。

又如最近审查的一份《投资合同终止协议书》,作为附件的《零甲醛环保秸秆板生产项目投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都是在没有报经法制部门审查的情况下就由政府与投资商签订了,现在政府想协议解除前两份协议,可是《补充协议》第6条有这样的约定:“如甲方上述第

1、

2、4条没按时给乙方完成要求,乙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土地征用款100万元,还要赔偿乙方人民币100万元”,意即政府如果要解约,不仅要退还投资商之前交纳的100万元土地出让金,还要赔偿100万元的违约金。为了替政府减少解约带来的法律风险,我们在审查过程中提出了要约定投资商“自愿放弃原《补充协议》第6条约定权利的行使,因合同所产生的其它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三方互不追究”的补救条款,另外解约协议要办理公证手续,这样投资商如果声称解约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它没有相反证据就无法推翻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解约协议。在解约协议的末尾,我们还增加“如因此协议发生纠纷,三方自愿选择由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约定,利用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防止一旦打官司纠纷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我们的审查建议得到了行政首长和招商局负责人的认可,他们后来决定另行约定再赔偿投资商63万元,双方在自愿且友好的基础上自行解

2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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