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疾病筛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和《医院感染管理质量评价标准》,为有效控制传染病,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患者有义务接受医院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传染病筛查应采取自愿原则,履行告知义务,由病人或其家属自愿决定。如不同意检验的,应充分说明因此可能带来的后果,由医患双方签字备案。
(三)患者传染病筛查应尽早进行。
(四)医护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传染病筛查信息、资料。
(五)进行传染病相关项目筛查前应查阅患者病历资料,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
二、筛查办法
(一)需要输血的病人,应常规进行输血前九项检验,包括hbsag、anti-hcv、anti-hiv1/
2、梅毒、alt等。
(二)不需要输血的病人,应加强医患沟通,尽可能说服病人进行hbsag、anti-hcv、anti-hiv1/
2、梅毒等检验。
三、传染病筛查情况注明
(一)患者传染病筛查已有结果或患者不同意进行传染病筛查者,科室均应如实注明。
(二)患者传染病筛查未有结果者,科室补充注明。
四、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
(一)对所有病人均应当采取标准预防措施。
(二)注明有血源性疾病者,医护人员应做好血源性疾病防护措施,谨防锐器伤的发生,可能有血液、体液等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穿防水隔离衣或防水围裙。
(三)传染病筛查有结果的患者诊治检查后进行终末消毒,未进行传染病筛查的患者按传染病进行终末消毒。
五、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医务科
2014-5-92
第二篇:传染性疾病筛查制度(模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质量评价标准》,为有效控制传染病,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患者有义务接受医院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传染病筛查应采取自愿原则,履行告知义务,由病人或其家属自愿决定。如不同意检验的,应充分说明因此可能带来的后果,由医患双方签字备案。
(三)患者传染病筛查应尽早进行。
(四)医护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传染病筛查信息、资料。
(五)进行传染病相关项目筛查前应查阅患者病历资料,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
二、筛查办法
(一)需要输血的病人,应常规进行输血前九项检验,包括hbsag、anti-hcv、anti-hiv1/
2、梅毒、alt等。
(二)不需要输血的病人,应加强医患沟通,尽可能说服病人进行hbsag、anti-hcv、anti-hiv1/
2、梅毒等检验。
三、传染病筛查情况注明
(一)患者传染病筛查已有结果或患者不同意进行传染病筛查者,科室均应如实注明。
(二)患者传染病筛查未有结果者,科室补充注明。
四、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
(一)对所有病人均应当采取标准预防措施。
(二)注明有血源性疾病者,医护人员应做好血源性疾病防护措施,谨防锐器伤的发生,可能有血液、体液等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穿防水隔离衣或防水围裙。
(三)传染病筛查有结果的患者诊治检查后进行终末消毒,未进行传染病筛查的患者按传染病进行终末消毒。
五、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新生儿疾病筛查办公室工作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完成省卫生厅妇社处与市卫生局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严格执行卫生部下发的新生儿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未完,全文共8197字,当前显示14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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