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
宁波市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9〕83号【发布日期】
2009-04-17【生效日期】
2009-04-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宁波市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71号)有关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上运输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三、重点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中提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如下: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未完,全文共5170字,当前显示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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