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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法基本原理的理论依据及其基本内容二.、试述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财政职能观念上的转变及财政立法的应[最终版]

第一篇:1财政法基本原理的理论依据及其基本内容二、、试述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财政职能观念上的转变及财政立法的应[最终版]一、试述财政法基本原理的理论依据及其基本内容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规范。其理论依据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我国现阶段国家与财政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们国家的这种社会主义民主性质,决定了我国的财政也只能以社会主义的民主财政作为其目标模式,从而也决定了我国财政法必须把民主的要求贯穿于其全部内容,即将财政民主作为我国财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从民主和法治的内在联系来看,财政法治原则也应当是我国财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理财,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可见,财政法治,既是我国国家和财政基本性质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宪法中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财政民主和财政法治的依据)

2、我国现阶段财政的职能

确定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考虑到我国现阶段财政的职能。从总体上说,我国政府及财政以下几方面的职能:一是资源配置职能,即将一部分资源配置给政府,使其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二是收入调节或公平分配职能,即通过财政手段使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三是经济稳定职能,即通过政府财政收支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使经济达到充分就业和稳定增长。我国财政的上述职能,要求对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必须贯彻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其中的效率原则,主要是针对财政的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而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财政的收入调节职能。

3、我国的基本国情与财政关系的主要特点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大、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使我国的财政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求对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必须贯彻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把地区发展和国家发展统一和协调起来。财政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在我国财政法制度的各方面。

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民主主义

从法理上看,财政民主主义来源于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国民主权原理。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那么,人民就应该有一定的渠道和途径从法律上参与授权的过程。具体到财政权力而言,它并不是一种独立于人民权利的自在物,相反,它来源于人民主权,受制于人民主权。正因为如此,财政应否支出、如何开支,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种类,等等,都应该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决定。从制度上看,代议制是现代社会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理想模式,在我国则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改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受制于选民意志,保证人民代表对重大财政事项的最终决策权,也就成为财政民主主义的首要内容。

2.财政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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