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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

关于盗水行为认定及处罚

一、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依法属于盗窃行为

1、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擅自在城市自来水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取水的

2、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和无表防险装置取水的

3、绕越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用水计量器具取水的

4、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检定封印取水的

5、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的

6、擅自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取水的

7、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取水的

8、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的认定

1、盗水量以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单位流量按盗水表径或管径最大流量计算

2、盗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无证据的,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时间确定

三、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金额认定

1、盗水金额按照确定的盗水量乘以案发时执行的法定水价计算

2、盗水后有转售的,转售价格高于法定水价的,盗水金额按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法定水价的,按法定水价计算

四、盗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供水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实行劳动教养。对于为单位实施的盗窃公共供水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法释字[2002]5号)处理。

五、因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造成的盗水行为由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水表计量检定机构负责出具检定结果

六、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盗窃罪,同时符合其他有关犯罪构成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隐瞒真相、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费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八、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用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依法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十、多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二篇:烟台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推荐)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

关于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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