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篇: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城市社区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步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办发【2000】
23号文件和京发【2000】
3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社区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支部)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内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推进社区建设,大力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成为团结和带领社区党员、群众建设社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党组织。党员人数100名(含100名)以上的,一般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数50名(含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一般建立社区党总支,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数1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建立社区党支部,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党总支。
第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条件暂不成熟的,上级党组织可以先指派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行选举。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三年。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主要由一个社会单位人员居住的社区,社区党组织的负责人可由社会单位党组织推荐,由街道党工委任命或审批,党的日常工作受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六条社区党委一般由5一7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总支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支部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规模较大的可设专职副书记1人。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中应有1名纪律检查委员。
社区党组织不设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社区党务工作者。
第七条建立社区党委和党总支的,可根据党员分布和便于教育管理的原则建立若干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建立党小组。党支部在党委或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八条社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当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其它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党组织隶属关系一般实行属地管理。
第九条社区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列入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上级党组织也要在留存党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条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领导社区自治组织,支持社区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文明社区。
(五)发挥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分会的作用,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协助街道党工委做好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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