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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院信息化建设相关管理制度

为保持医院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护集体数据财富,保障医院和谐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院内所有使用计算机、服务器和相关辅助设备、设施的科室和部门。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医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应的信息保密工作,要定期监督、检查保密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网络管理员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操作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章保密制度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专人专用,严禁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带出办公场所。

第五条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不得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六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第七条

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含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光盘等)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复制和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存储介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第八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管理员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者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九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条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应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和医院工作秘密。第十二条

各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his、pacs、lis等)部门要对医院信息资料安全负责,严禁外来人员登录医院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连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计算机,未经信息科许可,严禁安装、运行非日常工作需要的任何软件;严禁安装任何厂家、任何版本的操作系统以及任何有可能干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程序。

第三章保密监督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进行维护检修时,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单位保密人员和涉密计算机维护人员必须在维护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淘汰、报废的一律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文件和工作秘密文件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一律不得接入电话线,接入电话线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一律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

第十六条

计算机个人工作桌面或开放文件夹不得摆放敏感文件和资料,办公桌禁止摆放敏感介质。

第十七条


(未完,全文共45997字,当前显示14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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