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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范文大全]

第一篇: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泸市府发[2011]34号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省、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和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启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医疗待遇水平、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流程和统一的软件信息系统。市级统筹初期实行医疗保险基金分级管理、定额调剂,逐步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二、统筹项目与范围

(一)统筹项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补充医疗保险)。

(二)统筹范围

1.城镇职工。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上述单位中的退休人员。

2.城镇居民。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非从业城镇居民。

3.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等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

1险。

4.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可以单位团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个体人员以个体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三、统一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及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发生工资的2%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费,单建统筹按6%缴费。参保单位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单位及个人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或个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5-1%比例,随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缴费。

(二)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1996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计算工龄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1997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至规定年限。特殊工种、因病、企事业单位破产改转制办理提前退休、公务员依法办理提前退休,视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致职工缴费年限不足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以单位职工身份退休时,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的6%补缴不足年限医疗保险费,补计职工缴费年限,补计缴费

2年限期间的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费基数按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执行

2.我市及异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可按每3年折算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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