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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执法新理念破解基层检察院监督执法难

关键词执法新理念基层检察院监督

作者简介。李建光,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一处处长、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57-02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监督执法难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理性不足,不敢监督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些检察人员却不敢监督。具体表现为:该提起抗诉的不提起抗诉,或者以发送再审建议书代替抗诉,对可抗可不抗的案件不深入审查,草草结案;该发送违法纠正通知书的不发送,或者对该发送违法纠正通知书的以发送检察建议书代替;该发送检察建议书的以口头建议代替等等。

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检察人员的执法理性不强,法律意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对非法律因素考虑过多,算计个人得失较多,怕搞砸和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会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展开,对自己以后的工作不利,因而顾虑重重,前怕狼后怕虎,对于发现、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进行监督而不愿监督。

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人情社会文化,是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个很明显的地方,这种传统文化的存在,对法治社会建设来说是一个沉重的包袱。人都是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脱离不了这个社会。所以,克服人情社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负面影响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另外,在中国现行的公务员体制下,基层机关除了一把手外,普通公务员的流动性很低,大多数公务员很可能从出生到退休就生活在同一个地区,在同一个机关工作,同学关系,亲戚关系,同事关系等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把每一个人层层捆绑在一起。尤其是在流行实用主义的今天,信奉多个朋友多条路者大有人在,不少人利用公务权力为自己铺路子,互相提供方便,上下左右一团和气,该监督的就不监督了,在公检法司和政府其他机关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自己干什么都方便,甚至违法行为也串通起来共同掩盖。最后的结果就是一部分人得到了特权,违法行使权力不用承担责任,也不会受到惩罚;而另外一部分人受到了伤害,失去的是司法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平等、和谐。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这种环境下行使监督执法权,必然会受到各个方面的压力和不理解,甚至干涉。作为检察人员,要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正确执法,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要求我们必须以法治的思维,努力克服传统文化的不良影响,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

(二)态度不平和,执法方式不文明

态度不平和,表现为,在执法过程中,对待来访者、举报人、犯罪嫌疑人等案件相关人员缺乏热情和同情心,态度冷淡,一副关官老爷架势;办案态度不端正,不认真,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办案效率低下。

执法方式不文明,不善于监督,在监督的方法、方式上存在问题,表现为执法方法刻板、单一,不灵活,做不到具体案件具体处理;或者行事不慎重,达不到满意的执法效果。

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既要依法治国,又要实现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时,注意执法方式的转变,采取以人为本的执法方式。

(三)规范的理念不强

表现为没有规范可依,或者有执法规范而不依法执法。

首先是很多现有的关于诉讼监督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就不完整,缺乏必要的关于法律后果(罚则)的规定,导致部分诉讼监督职能形同虚设,不能正确有效、行使。一条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应当包括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罚则)三个要素。这些缺少了关于法律后果的规定,使诉讼监督失去了强制力的保护,陷入了无果而终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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