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
南宁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生效日期】
2005-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7月
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从事燃气充装、经营和设立瓶装供气网点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燃气供应许可证件和《气体充装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删除该条第二款。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变更燃气存放地点,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准与备案。”
三、第十九条第
(六)项修改为:“不得向无燃气供应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
(七)项修改为:“不得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向无燃气供应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燃气经营权;”
四、删除第三十六条。
五、第四十一条第
(三)项修改为。“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件或者经检查未达到企业设立条件仍从事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
(五)项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向无燃气供应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燃气经营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该条第
(六)项。
第
(七)项修改为。“擅自变更燃气存放地点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发布单位】
南宁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生效日期】
2005-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7月
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证。”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由申请人持自然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场地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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