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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备份、恢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系统信息备份、恢复与介质的管理,确保需要时信息系统能迅速恢复,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使用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管理范畴包括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数据信息、应用程序、计算机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等的运维日志,以及存储这些信息的介质。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信息部负责制定、完善信息系统信息备份、恢复及介质管理制度,并对信息系统信息备份、恢复及介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负责信息系统信息备份、恢复及介质的管理,针对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操作制度,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第三章信息备份、恢复管理
第六条依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数据对系统运行的影响,确定需要定期备份的重要业务数据信息、应用程序及系统运维信息,对备份信息的备份方式、备份频度、存储介质等进行规范,确定备份文件命名规则、备份数据介质的放置场所、保存期和介质更新频率等。
第七条系统管理员每天检查备份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恢复方案要做验证测试,按照操作制度的规定对备份介质做有效性检查,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第八条严格按照权限进行备份操作,确保数据不泄露,不被篡改;备份数据恢复前要履行审查手续,备份成功恢复后须向使用单位和部门通报恢复数据的时间点。
第四章介质管理
第九条存储信息的介质须由指定人员管理,所有数据信息、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数据信息,备份数据不得篡改。对备份介质从制作到销毁全过程进行控制和保护,根据介质承载数据信息和软件的重要程度或内容性质对介质进行分类、标志和登记,对介质交付归档和单位内部查询、复制、借用进行控制和记录,并根据存档介质清单定期进行盘点。
第十条介质管理人员负责介质使用寿命管理,一般磁带使用寿命为5年,光盘使用寿命为2~3年,介质管理人员负责根据每盘磁带、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的使用寿命,由本人或通知相关人员把即将超过使用寿命的介质存储的信息复制到新介质中,同时填写记录。第十一条即将超过使用寿命或其他原因决定销毁的介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批准。销毁前由部门经理负责确认该介质存储的信息是否需要继续保存,如果需要继续保存,则由介质管理人员负责确认该介质存储的信息是否已经复制到新介质中。而后在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监护下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确保介质存放在安全的环境中,介质保存环境与机房对环境温度、湿度、洁净度的要求基本相同。根据介质所承载数据信息和软件的重要程度或内容性质,如果有特别需要,可以将介质实行异地存储,异地存储的环境同样要满足上述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部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1:《信息系统备份、恢复测试记录表(表样)》
附表2:《介质更换记录表(表样)》
第二篇:数据备份和恢复管理规范数据备份和恢复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统一全集团范围内重要系统的数据备份及管理工作,明确各系统数据备份及恢复的角色和职责,确保备份介质的安全和按时、顺利恢复系统和数据,并确保有关责任人员熟练掌握系统和数据的备份、归档和恢复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备份和恢复管理的范围包括:确定关键系统的备份和恢复方针及原则;系统、应用等软件及业务、配置等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备份介质的存放、归档管理;系统及数据恢复演练;备份和恢复流程的评估和维护;归档数据的查询;备份和恢复所需存储、磁带库等硬件工具/设备的监控和管理。不包括:硬件、网络的备份和恢复(属于业务连续性管理);业务系统的在线数据冗余(属于业务可用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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