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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法制现代化五篇范文

第一篇:法治和法制现代化法治和法制现代化

第一节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基本含义

法学界通常引用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概念,“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而人们遵守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二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一)从现代意义上讲,“法治”的概念具有多重含义,基本的如下:

1、法治指一种以法律作为治国基本方式的治国方略。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主要的方式和手段。即在治理国家的不同方式中,应当是“法律至上”。作为治国方略,与法治相对的主要是人治、德治,以及教会之治(西方中世纪)等。

2、法治指一定价值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治国方略的具体化。包括两方面含义。

(1)法律至上的原则必须具体化为一系列的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制度。这是法治的“硬件”。没有这些具体的制度,就不是法治;或者虽然有规定,但没有得到遵守,也不是法治。

(2)这些制度在内容上必须体现一定的价值观念,一定的原则精神。制度是这些观念的具体化。也就是说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包括肯定和维护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等。这是法治的“软件”。二者缺一不可。

3、法治是指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不仅是指治国方略,不仅表现为一系列原则和制度,还可以理解为这些原则和制度实现后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的状态,即“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国家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的社会秩序。我们平时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这样一种状态。

(二)法治与法制(法律制度)的区别

1、从语义上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本身,是指法律规范、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的综合体。而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治国方略,是法律在社会中的至上地位和功能,法制则无此义,有法律但它不一定有至上地位。

2、从内容上看。法制是中性概念,不包含特定的价值观念(良法或恶法)。而法治则是指良法之治,法律必须体现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的目标和要求。

3、从作用对象上看:法制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专制下也可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法治建立的基础只能是民主政治。法治否定专制、特权和任意性,其核心是以代表广大公民共同意志的法律来制约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力的任意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正如美国复兴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富勒所言:“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如将他投入监狱或宣布他据以主张财产权的证件无效),政府应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指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

二、法治与人治和德治

(一)人治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不同于中国历史上的“人治”和“德治”。

1、人治的特点和理由:

(1)治理国家主要依靠“贤人”。主张人治的人认为,人总有德行和智力的高下之分,治理国家的关键是使贤者在高位。贤者,即道德高尚而又有大智慧的圣人。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有好的领导者,因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2)贤人与法律的关系。主张人治的人也不否认法律的作用,但认为法律仅是治国之

器。强调圣人在法律之上,法律不应限制治国者。这有如下两点理由:第一,法是死的,而时势是不断变化的,“贤人”可以因时变制;第二,法律的制定、遵守和执行都要依靠人,所以治理国家关键不在法而在人,特别是要有贤人主政。

我国的人治说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哲学王”人治说近似。

2、人治与法治的比较:

20世纪70-80年代,我国讨论过人治与法治的区别。现在人们已明确二者有如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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