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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四项制度》辅导提纲

同志们:

根据本次会议的主题,下面我提纲挈领地归纳一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四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在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基础上作了修订,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经过修订形成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比《暂行条例》增加了2章20条,包括第七章“任职”、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原则条件(第1--2章);第二部分:工作程序(第3--9章);第三部分:相关制度(第10--11章);第四部分:纪律监督(第12章);第五部分:其他说明性规定(第13章)。同时,《干部任用条例》对有些规定比较具体,对有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在行文中用“可以”、“一般”、“应当”、“必须”等不同修饰词加以明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党管干部是任用干部的一项最重要原则,其实质就是坚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把“任人唯贤”放在“德才兼备”的前面,这是因为任人唯贤是党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标准。很显然,干部路线的地位高于干部标准。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其所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干部由谁评价和如何评价的问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领导体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体现,是实现干部工作“三化”的根本保证。依法办事原则,贯彻了“依法治国”方略,其所要解决的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遵守法律如何相统一的问题。

(二)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突出了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程序。《干部任用条例》将《暂行条例》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的规定中的“应当”二字改为“必须”。两字之差,把民主推荐确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础性环节。同时还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着重点在强调推荐理由,而不仅仅限于领导干部个人署名。

(三)规定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六项基本条件与《党章》的规定是一致的。七项任职资格是在总结多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在领导干部任职资格中指出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这“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在内,但不包括兼职职务。还要说明的是,《干部任用条例》中使用了“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两个概念。所谓破格,除了第七条规定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规定外,越级提拔也是一种破格。在通常情况下,只能越一级提拔。越级提拔的,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必须明确,讲“破格”指破任职资格的“格”,而不能破条例规定的任职的基本条件这个格,不能破基本程序这个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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