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与房屋预售许可审批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9[1].29)
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与房屋预售许可审批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9[1].29)
第一篇: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与房屋预售许可审批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9[1].29)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与房屋预售许可审批
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
9月21日上午,市住建委房屋市场管理处、物业管理处及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就《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房屋预售许可审批环节的衔接进行了研究讨论,会议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预售审批环节中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以及车库销售对象确定等问题形成以下意见: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预售许可受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实施后,新受理的预售许可申请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不作为预售许可审批要件,不要求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但建设单位需要在售楼现场公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并在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示,同时在交易管理网外网进行消费提示;如果受理的申请楼栋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范围内的,则视该项目为老项目,适用《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第七条的规定。
三、2010年10月1日起,房屋销售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作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含经济适用住房)的附件。同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和签约系统中,提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建
1设单位选择已有的物业服务合同文本执行。其他情况,建设单位须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购房人签订新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文本”。
建设单位须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电子版作为附件内容一并上传。
四、建设单位已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其预售许可申请尚未受理的,视为建设单位选聘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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