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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合政〔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以及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产、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与验收。

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试压、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

新建住宅工程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应当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由产权人负责。

实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和小区庭院管网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住宅,其楼面层高16米以上的部分,水价实行全市统一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水价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已建住宅,物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产权人要求移交的,物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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