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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告审批制度)
第一篇:(内部报告审批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审批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领导准确掌握并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工程建设、交通管理的突发性事件、事故;
(五)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部门及个人获得的市级以上的奖惩情况;
(七)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八)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需要审批的重大事项:
(一)在正常工作期间,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市区的活动;
(二)部门负责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党、团、工会等活动);
(三)部门负责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外出参观学习培训、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活动;
(四)征地拆迁强拆行动和工程项目建设突击行动;
(五)其他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三)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单位)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四)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
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五)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
(六)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有审批程序规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公司有关审批程序进行;
(二)部门负责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外出活动需提前三天报告公司总经理,同时上报活动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行动,重大活动要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报告事项由责任部门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
第四章重大事项的报告纪律及责任
第十条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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