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济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与领证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区或者乡(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域居住(以下称暂住地)3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设立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及治安管理工作。

劳动、房管、工商、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暂住人口实行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和“谁用工、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暂住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与领证

第六条本市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我市居住的合法证明,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或收缴。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人员,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居住、经营场所。

第七条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住宿在旅店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者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八条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

(二)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的人员;

(三)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

(四)其他从事

一、

二、三产业的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的,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发给暂住证:

(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持有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三)能够证明暂住依据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办理换证手续;因暂住证遗失、损坏或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补办或者办理换证手续;离开暂住地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查明原因,注销暂住登记。

第十二条暂住人口应当随身携带暂住证等有关证件,有关部门查验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签发。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暂住人口符合济南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有关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济南市居民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招收已领取暂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入学,并维护其在学校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与暂住人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医疗、休息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未完,全文共11731字,当前显示146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