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后处理工作规范》已经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准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现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的讨论稿发给你们。
从2008年7月18日起,省局按照《后处理工作规范》将国抽复查安排下放各市局。复查程序: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局。县局审核通过后报市局。由市局安排复查。
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柳静薇
2008.7.18您好。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增强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报告名单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局(附件2)。市局一并纳入对质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总结材料中报省局。
第六条省抽不合格产品涉及销售企业的,由省局移送同级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及省外生产企业的,由省局移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监局。
第三章后处理实施
第七条除本规范明确指定外,后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根据具体情况,省局可对国抽不合格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市局可对省抽不合格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
对监督抽查中有倾向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省局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等召开质量分析会。
对省抽中发现的问题,生产企业集中地的质监局认为有必要举办培训班或质量分析会的,应事先征得省局同意。
第九条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责令其进行整改。
县局应在确认检验结果或接到上级部门的《移送处理单》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条《责令整改通知书》必须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内容包括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查明不合格原因并予
-3企业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安排复查的部门按照浙质监发〔2007〕382号文附件4《监督抽查不合格异议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受理企业的异议。
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复查不合格的,安排复查的部门应通报同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部门,由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发证部门。
第十五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工作或因以销定产、季节性停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可以向县局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县局在核实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告知企业相关义务(附件7)。
县局应在企业申请的延期复查期内进行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市、县局应在企业整改期满后或复查结果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向上级报送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情况。省局负责及时发布公告。应当公告的包括如下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整改期满后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县局应当在省局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强制复查。
第十八条经强制复查,企业仍不改正或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县局在确认复查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责令企业停业、限期整顿。
-5考核。省局将不定期地对市局及县局的后处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复查检验工作列入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一并纳入质检机构工作质量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局和县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市局或县局实施的省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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