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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过程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美国的经验和教训

董开星

【内容提要】

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一案中认定,侦查人员在讯问之前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但是对未成年人是否应该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话题。详细分析美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后认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考虑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的特点,又要兼顾社会各方的利益,通过对讯问予以全程录像、规范讯问策略等手段达到权益的平衡。

【关键词】

未成年人讯问权利规范

一、引言

一般情况下,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身心等方面的原因,使其在面对刑事程序时具有天然的“脆弱性”。这导致在相关制度的设定上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是体现了这样的特点,其在“特别程序”篇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调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区别。就讯问而言,在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可以这样说,与之前相比,这样的规定对于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权益受到不恰当地侵犯提供了极大的保护。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侦查人员讯问策略运用的情况下,如何能保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些权利落到实处成为显然的问题;此外,虽然法律规定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等到场,但是法律却没有对讯问何时开始予以明确,这可能导致在法定代理人到场前的谈话变为“准讯问”。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如何平衡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与打击犯罪同样重要,不能仅仅因为其为未成年人就给予不恰当的保护,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如何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需要慎重处理的一个问题。

类似的问题也困扰着美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羁押后,“立即以未成年人理解的语言告知其法律权利”,并且“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关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以及被迫究罪行的性质,在带到治安法官之前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的期限”。⑴然而,由于联邦层面并无统

一、详细的规定,加上联邦最高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问题上前后并不完全一致的认识,导致如果从法律文本上看,中国可能要优于美国。但是美国在这方面的实践同样对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借鉴意义。本文将以警察讯问为切入点,通过美国立法、司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来分析美国在此问题的发展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们的参考意义。

二、联邦最高法院在讯问未成年人问题上的认识演进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构方面,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侦查机关是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宪法所赋予的正当程序保护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有最终解释权。然而,也正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随着时间、案件的情况而变化,导致了在不同判决中并不完全一致的认定。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的mirandav.arizona一案⑵中确立了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沉默权等权利事先告知制度,这一判决虽然并非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但是后续的实践发展表明,该判决还是对讯问未成年人制度产生了根本的影响。

(一)“全案情势”标准下的未成年人讯问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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