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劳务、承揽之间的关系[精选多篇]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又容易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相同之处都是以为他人提供劳务
的形式获取劳动报酬,但在主体地位、承担责任的方式、劳动专属性、领取劳动报酬的方式等方面二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天壤之别,所以,正确区别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利于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
下面笔者结合个案简要谈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2006年12月13日,余某在连某处从事装钢筋工作结束转身离开时,被赵某驾驶的sb2582号农用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天,余某与其他两位工人为连某装钢筋,双方约定无论有几位工人为其装钢筋,每吨钢筋10元钱,装完车后即按约定的吨位数量和价钱一次性结算,由装卸工人自行分配劳动报酬。因此,工人们有时一人一天可在几个门店用同样的方式干活,不接受老板的组织管理和指挥,来去自由。事故发生后,余某的父亲及子女起诉要求连某赔偿各项损失29637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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