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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潭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平潭开放开发的建议

2009年5月14日,国务院支持海西建设《意见》出台。《意见》指出:“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在福建沿海有条件的岛屿设立两岸合作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为此,当年7月,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作出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决定,努力把平潭建设成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和海西科学发展先行区。随之,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横空出世——平潭迎来了新的历史定位。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把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作为海西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战略突破口。2010年2月,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更名为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省委、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并被赋予设区市及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平潭步入了跨越发展的快车道,迎来全新时代。

平潭主岛面积324平方公里,是我国第五大岛、福建第一大岛。这里,开发空间广阔,主岛海坛岛南北长29公里、东西宽19公里,可供建设用地面积160平方公里;这里,海岸线资源丰富,具备建设大型港口的条件;这里,旅游资源丰富,素有“海滨沙滩甲天下,海蚀地貌冠全球”之美誉。

在开放开发运筹中,按照“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原则,把平潭综合实验区打造成为两岸人民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划定特定区域由台湾投资者开发建设、自主管理;允许台湾规划、工程咨询等企业和执业人员在其资源范围内,在平潭从事相关业务;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更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政策,力争实现贸易、投资、人员往来、交通、金融服务、旅游购物、就业生活等便利化。让平潭实验区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坚持科学发展和对台交流合作方面先试一步,在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中走在前面、率先突破,与厦门特区相呼应,辐射闽东地区进而形成西、东岸区域发展的水平和层次,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程。

笔者认为。税收政策在“五个共同”框架内鼓励平潭产业,更好地促进平潭开放开发。先行先试就要敢试敢行,鼓励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农、渔业,制造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商贸物流服务业,金融及投资与资产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业,信息技术应用及信息服务业,旅游业等九大类产业,从税收政策的扶持来改善投资软环境,吸引台资落户,从财税体制的分配来促进快速发展,先行先试,使平潭得天独厚的对台优势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一、借鉴国内特殊区域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升级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中规定,鼓励、支持台商投资高新技术园区,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以及国家目前对中西部政策关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本文建议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平潭鼓励类产业发展。

另外《意见》中有规定鼓励建设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带,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产业。以及目前国家对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

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笔者建议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或产值技术性收入达到年产值60%以上,所得税可以按10%征收,支持平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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