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教育系统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镇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中央、市委、县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构建和谐社会,为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政治保障,结合本镇实际,特修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
1、组织领导。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格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内容,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责任分工。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班子主要领导总负责,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
⑴镇党委对本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对指定联系的党政机关各科室干部和村(居)委党政领导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⑵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非领导职务的正(副)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由党委书记负责,副镇长的党风廉政建设由镇长负责,人大副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由人大主席负责。
⑶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过程中涉及党政交叉的由党委负责;涉及主管、分管、协管工作关系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⑷各行政村、居委、党(总)支部书记,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管辖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报镇纪委备案。
3、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党政组织要按照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事故的;对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整治的;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按照党风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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