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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和推动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考评和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安监部门管理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工作。

第五条[企业管理职责]工贸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

第二章标准化创建

第六条[地方安监部门创建方案制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企业创建方案制定]工贸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遵循创建标准]工贸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出台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组织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无行业或地方评定标准的企业应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第九条[标准化培训]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域范围重点企业、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标准化有关法规、标准、政策以及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条[标准化创建宣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氛围。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化建设]工贸企业应对照相应考评标准或规定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建立企业达标建设基础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分类指导,严抓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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