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院医生首诊负责制实施细则
1.首诊负责制
一、病人经预检挂号到该科就诊或经住院处收住入院(包括门急诊病房、住院部),应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应认真询问,书写病史及做必要的各种检查。
二、经检查后认为是其他科疾病或与其他科有关的疾病时,经治医师应将病情及意见记录于病史,再请其他科会诊(进修、实习医师不能单独提请会诊,必须由上级医师审核签名)。
三、科与科之间诊治意见一时不能统一,各科再请示本科上级医师后协商解决,若仍不能统一,再请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内部矛盾不应暴露在病员及家属面前,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
四、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之前,首诊科室应继续负责该病员的一切诊治工作,对重危病员首诊科室医师要认真观察病情,详细书写病史、病程录,同时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不得以各种理由贻误病人的病情。
五、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后,首诊科室医师与接受科室医师之间要详细书写交接,重危病人还要床边交班。首诊负责制的督查工作由医务科、质管科每月不定期深入各临床部门(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实地督查,了解首诊负责制落实执行情况,并记录在案,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兑现(如发生情况按医院奖惩条例执行)。
1.首诊负责制
六、病人经预检挂号到该科就诊或经住院处收住入院(包括门急诊病房、住院部),应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应认真询问,书写病史及做必要的各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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