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职业中学校长负责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有关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决定在乌审旗职业中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特制定校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条例。
第二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政职能分开,校长的职责、权限与奖惩统一,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学校活力。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全权负责人,统一领导学校的教学、行政、生产及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校长由乌审旗教育局推荐,经旗委考核任命。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校长对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全校教职工负责。
第二章校长的职责
第五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制度和计划,带领全校教职工,按照学校的培养目标,完成上级下达的培养人才的任务。
第六条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学校的实际提出或拟定学校远(近)期发展规划、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基建(扩建)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根据精简效能及统一指挥原则,提出学校机构设置和编制意见,报上级审批或备查。
第八条制订和实施岗位责任制、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对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行全面的领导,统一协调。抓好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校纪教育,使之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十条注意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支持和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更新知识,提高思想、业务水平。关心教职工,做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教职工对学校的凝聚力。
第十一条抓好校际联系,校企联合办学的生产,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逐步建立教学、生产与技术服务三结合的教学模式。
(未完,全文共2219字,当前显示67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