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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对高校领导的有效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领导体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高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四条“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和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五条高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具体包括: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稳定工作;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工作

(六)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做好人才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高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校长的职权

第七条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七)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第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工作。第四章工作原则及要求

第九条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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