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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0号)

(相关资料:法律12篇行政法规16篇部门规章330篇司法解释38篇其他规范性文件9篇地方法规611篇最高法公报案例39篇裁判文书3704篇相关论文960篇实务指南立法背景2篇实务指南46篇法学教程1篇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最高法公报案例4篇裁判文书35篇相关论文23篇)

第二条【基本原则】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7篇司法解释7篇最高法公报案例14篇裁判文书1424篇相关论文71篇实务指南)

第三条【政府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5篇司法解释6篇地方法规6篇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17篇实务指南)

第四条【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资料: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10篇相关论文11篇)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禁止仿冒】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0篇司法解释7篇地方法规16篇最高法公报案例18篇裁判文书1340篇相关论文65篇实务指南)

第六条【禁止限制竞争】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39篇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25篇相关论文20篇)

第七条【禁止权力经营】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司法解释1篇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7篇相关论文27篇实务指南)

第八条【禁止商业贿赂】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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