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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条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各该级团的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团的代表大会或团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团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团的各该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团的各该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第六条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七条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八条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构成与产生
第九条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第十条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六百人,最多不超过八百人。
团的省辖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市辖区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三百人,最多不超过四百人。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至二百人,最多不超过三百人。
代表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团员人数和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各地区、各单位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代表应由各条战线的团员代表和团的专、兼职工作者代表构成。可以在总体上对代表的构成提出指导性意见,由选举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构成中,团的专职工作者一般占百分之六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七十;党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团的省辖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构成中,团的专职工作者一般占百分之四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党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六十。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构成中,团的专职工作者一般占百分之二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党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女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
代表。
第十三条台湾籍团员较多地区的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应有适当数量的台湾籍
代表。
第十四条归侨团员较多地区的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应有适当数量的归侨代
表。
第十五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代表的产生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及构成要求与有关地区和单
位党团组织协商,并征求有关单位团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报同级党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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