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发布单位】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布日期】
2005-11-28【生效日期】
2006-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年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将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不再生育的二女户的养老储蓄金、农村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
(未完,全文共1189字,当前显示3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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