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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志愿者章程
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援者
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法律事务专业师生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为了促进本专业师生利用专业特长服务社会,使更多的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是在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领导下,在河北北方学院文学院政史系行政领导下,由法律专业教师和法律事务专业优秀在校学生组成,经张家口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法律援助志援者工作机构。
第三条法律专业教师或符合下列条件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批准,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志援者。
(一)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有良好的纪律观念和组织观念
(三)热心公益、热心法律援助事业
(四)各门专业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四条工作站设站长一名,负责领导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和工作站的对外联络交流工作。工作站设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站长和副站长由教师志愿者担任。
第五条工作站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工作站的日常接待与文秘并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站长提名,从学生志愿者中产生。
第六条工作站设值班秘书一名,负责案卷及其他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值班秘书由学生志愿者定期轮流担任。
第七条法律援助志援者经本人书面向站长提出申请,可以退出志愿者活动。
第八条工作站及志愿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法律援助志援者的工作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工作站从事以下工作:
(一)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援助任务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经市法律援助中
心批准,提供法律援助
(三)帮助经济困难或其他弱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五)进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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