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
【发布单位】
81908
【发布文号】
深计生[2001]25号【发布日期】
2001-03-14【生效日期】
2001-03-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
《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1年3月14日深计生〔2001〕25号)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计生部门在执行时应从优质服务出发,切实为群众提供简便、快捷的办证程序。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
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范我市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一)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凭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女方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领取一式二份《申请生育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参加女方户籍地婚育学校的学习。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加具意见。没有单位的分别交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审核。申请人应向村(居)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男方是港、澳、台、外国居民的,需提供当地出具的有效的婚姻情况证明)、女方孕检证明、婚育学校学习证书。对资料齐全的,村(居)委应即时审核。
(三)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及上项规定证明材料原件(备复印件一套)、女方一寸照片三张,到女方户籍地街道(镇)计生部门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四)镇(街道)计生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材料,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在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应及时签发生育服务证,最长不能超过15日;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生育通知书》。
二、
二、二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未完,全文共2933字,当前显示8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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