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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
【发布单位】
80802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1999]18号【发布日期】
1999-04-30【生效日期】
1999-04-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9〕1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4月30日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营效果,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县(含辖乡镇的区,下同)以下各级政府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各级政府,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代管。
第三条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由县以上各级政府统一设置,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坚持“择优投放、有偿使用、到期收回、滚动发展”的运营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基金经同级政府批准设立,同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开展基金的筹集、拨付、回收等具体业务,并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资金支持项目的审定。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资金的回收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
第五条第五条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取消资金冻结后,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的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的余额。
(三)地、市、县财政按当年可用财力1%提取的资金(每年提取比例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增长)。
(四)县级财政按本县农业税附加的1/3提取的资金。
(五)每年年终,基金运营产生收益按指定用途使用后的结余资金。
(六)社会各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确保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坚持突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这一重点、适当集中投放的原则;坚持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各个方面:
(一)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重点用于实施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骨干企业。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三)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合资项目。
(四)支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科技进步,开发高新技术和名特优新产品以及生产传统手工艺产品。
(五)支持疏通农副产品流通渠道、有效培育农副产品市场和创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项目。
(六)支持发展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者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
(七)支持发展从事粮食、饲料、肉类加工、贮存、运输经营的乡镇企业。
(八)支持乡镇企业有效组织出口创汇的项目。
(九)支持能够拉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龙头、骨干作用,属于创税型的农村个体和私营企业。
(十)支持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十一)支持其它需要扶持的项目。
第四章基金借款的占用费和占用费及利息使用
(未完,全文共4170字,当前显示13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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