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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信访举报机制的几点建议

为信访举报正名

——关于健全信访举报机制的几点建议

州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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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履行民主监督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举报既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有益补充,也是构建罪恶惩防体系的必要环节。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兴党、在党忧党、在党言党是广大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方式,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群众路线方法论的的具体表现。

一、信访举报正名的紧迫性

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通过正规渠道,建立在事实基础上,信访举报就会彰显其应有的价值。在一些不为外人知晓的专属领域,一些暗箱操作的隐蔽环节,圈内人、知情者的信访举报,更是能够起到常规监管和调查渠道难以企及的作用,成为揭开黑幕、还原真相、暴露丑恶、伸张正义的有力推手,客观上有力推动了廉洁政治建设,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一)为信访举报正名,是反对异化举报的需要。出于个人目的动机不纯的信访举报,是一种对单位和他人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单位和他人影响和危害极大。一是干扰了正常工作。信访举报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意义,用得好可以为反腐败提供有力线索,用得不当,则会造成工作中的被动。比如不负责任地反映问题,有些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客观上给组织调查澄清事实增加了难度,牵扯了领导精力,干扰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而且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二是败坏了风气。有的信访举报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有的甚至小题大作、“添油加醋”,容易挫伤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给作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少数人将信访举报当儿戏,向组织反映问题不弄清基本事实,不提供具体情节和调查线索,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凭空想象主观臆造。这种行为虽然没有主观上诬陷他人的动机,却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也给他人名誉和家庭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

(二)为信访举报正名,是保护反腐锐气的需要。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因为信访举报在拓宽信息来源的同时,也是震慑违纪分子的重要手段。违纪分子的行为最容易为其身边的人民群众所察觉,如果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举报,必然会起到震慑违纪分子的目的。从中央纪委到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有利于提高举报内容准确度,也方便纪检人员进一步追查核实案件。但是,如果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对象在同一个单位,举报风险就大大提升了。而且举报自己的单位比举报个人更“危险”。尽管中央纪委三令五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但是怎么发现和查处打击报复,怎么定义打击报复,既难以制定可供衡量的细则,也缺乏具体可供操作的方案。以至于信访举报人遭受到打击报复时不能及时得到救助。保护被当成“叛徒”的举报者,就是保护反腐的锐气,这既能打掉恶人的嚣张气焰,又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反腐生态”。让好人不吃亏,让善事有好报,才能扭转“潜规则”病入膏肓的坏风气,“叛徒”也才能赢得尊重和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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