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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

论文关键词:机构矫正

社区矫正

社会治理

制度安排

论文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但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质保障程度低,人员不足,机制不畅,观念阻碍等方面。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首先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给社区矫正合理定位,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并重,将社区矫正作为应对违法犯罪首选的制度安排。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重塑我国的法律制裁结构。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充分发挥非机构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中对犯罪人进行的矫正、控制活动,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在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社区矫正已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本文拟从刑事司法改革的角度论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以引起决策部门及全社会的重视,推动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发展。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现状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1月20日,前述两院两部再次下发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加上第一批试点省市,全国共有1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2003年8月至2007年底,全国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总数达15.1万人。

几年来,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一片空白,逐步推行到25个省市5865个街道乡镇,进展比较顺利。各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热情很高,这为我国进一步加快试点进程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从近年来各地试点的情况看,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以上海为例,2008年,上海当年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206人,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达54万多小时,成功推荐社区服刑人员就业达352人,推荐参加技能培训151人,帮助解决住房37人、助学复学115人、提供临时性困难补助1260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得到明显加强,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力控制,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由2004年最高峰时的160人下降到2008年底的6人,当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为63人,占0.62%,重新违法l1人,占0.11%,重新违法犯罪率合计0.73%。各地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政府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队伍。各试点省市都设置了承担社区矫正试点的职能部门。上海市培育组建了民办非企业非营利性质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招募社工。北京市在各区县组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配备协管员,协助政府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鉴于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的实际情况,确立了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工作模式,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确保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迅速启动

三是对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上海率先确定、实施对矫正对象的五个方面的矫正教育,即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帮困解难。以帮助服务为切人点,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与行为方式的改善,更好地融入社会。上海首次把心理矫正、帮困解难列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注重服务和心理疏导,相对降低惩罚的力度,拓展、深化了我国传统的刑罚内涵,蕴涵了轻刑化、教育刑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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