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60号— 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
决定》的通知(国粮发〔2012〕222号)
核心提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8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2〕22号)部署,为切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国家粮食局现发布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发〔2012〕222号
【发布日期】
2012-12-07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8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2〕22号)部署,为切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一)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健全机构,强化职能,充实力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快捷高效。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包括中央储备粮在内的各种性质粮食的质量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层级监督和监管重心下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体系,不断提高粮食行政执法能力。实现粮食质量安全“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系统无风险”的工作目标。
(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门要坚持开展例行监测、专项监督检查。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经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为粮食经营企业和售粮农民粮食烘晒、清理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无害化处理等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省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国家粮食局报送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重要动态、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重大项目建设成果、案例分析、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处置情况、工作建议和研究成果、新情况和新问题等。对于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例行监测和专项抽查结果,要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妥善应对与处置群众关心的粮食质量安全热点问题,正确引导舆论。
(三)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推进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重心下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责任制,强化地方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建设,突出抓好县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量建设,充实基层粮食检验监测力量。
二、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四)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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